这样一系列思考的结果在于将每一个行为缩减为它的道德基本内核,即由动机和意图评价的纯意志的内在行为。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提出这样的见解,但却指出它与我们的实际判断相反。
但是,无论我们按这种方式抽象地思考这一公正的准则时,对其真理性是多么信服,然而,当面临具体情况时,任何一个行为所偶然造成的实际结果对我们判断这一行为的功劳或过失的情操有非常重大的影响,它几乎总是或增强或削弱我们的功劳感或罪过感。细加审查之后,也许我们将发现,在任一实例中,我们的情感几乎不受这一准则的控制,而我们都承认完全应当以这一准则来调节我们的情感。[6]
乔尔·费因博格进一步指出,把道德责任的领域限制在内部世界,并不会使它不受运气的影响。不受当事人控制的诸因素,像一阵咳嗽的发作,确实可能影响他的决定以及从枪里射出的子弹的轨迹。[7]然而,削减道德评价的范围的倾向到处可见,并不仅仅把自身局限于结果的影响。可以说,这种倾向试图通过分离构成性运气而从另一个方向孤立意志。让我们来考虑下面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