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公跟孔子夸耀说:“我们这儿有一个特别正直的人,他的父亲偷了羊,他大义灭亲指证了父亲。”孔子说:“我们那儿正直的标准和您这儿不一样,父亲替儿子隐瞒,儿子替父亲隐瞒,正直就在其中了。”
中国古代对这个问题的价值观和法律规定很明确,儿子不仅有权替父亲隐瞒,而且儿子举报父亲,反而是有罪的,亲亲相隐是孔子提出的主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亲亲相隐原则得到进一步确认。唐律对亲亲相隐原则作了具体规定,以后各朝的规定大体上与唐律相同,其内容主要有三点:亲属有罪相隐,不论罪或减刑;控告应相隐的亲属,要处刑;有两类罪不适用亲亲相隐原则:一类是谋反、谋大逆、谋叛及其他某些重罪,另一类是某些亲属互相侵害罪。这一法律精神一直执行到民国。在之后的数十年间,“亲亲相隐”被认为是“封建糟粕”而被废除。一直到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修订,第一百八十八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重新承认了亲亲相隐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