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伦理学,事情要糟糕些,因为尽管伦理学自古以来就产生,我们对形式逻辑的类似物的寻求仍是徒劳无益的。亚里士多德之所以是逻辑学之父,是因为他真正是逻辑分析学的创始人,逻辑分析学我们也称为形式逻辑。在他那儿,对无论如何是由他提出的原则和规则的阐释的纯正,大概也还有某些令人感到不足之处。尽管他的《尼各马科伦理学》提供好多美好的东西,但是他并不能凭借此伦理学就在同样的意义上成为伦理学之父。倘若引导我们进行类比考察的猜测是正确的,那么在伦理学领域,在理性实践领域也有像分析学、形式实践学(Praktik)一类的东西,也有一系列的原则和规则,这些原则和规则脱离实践的质料(Materie),表述纯形式的合规则性,这类似于形式逻辑的规则在认识方面所做的那样,脱离认识的所谓质料。
人们可能推测:理论理性在实践理性中必须有其类似的东西;形式与质料间的差别也许类似于属于任何类型的理性及其相关物的本质;当一方面真理可能性的先天条件是可能的判断内容的逻辑形式时,与判断内容相关联的真理性的类似物的可能性条件,也就是实践的有效性、实践的善的条件,就是实践的形式,是可能的意志内容的形式。人们也可能推测:一方面,在分析逻辑学论证方面,早在亚里士多德时代就已有一部分理论科学,尤其是纯数学,而从其可靠的证明和理论中不由得直接产生了形式的稳定性、规律性,这促进了人们将兴趣投向纯逻辑形式及其合规则性上;但另一方面,伦理学的情形就不那么好,因为对实践领域而言,缺乏客观有效的类似的可靠的形态,因而缺乏类似理论科学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