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市场起作用,并不意味着否定政府的必要作用。政府对公立高等学校的管制,是基于公立高等学校三方面的法律职责:其一,必须向公众说明投入高等教育公共经费的使用情况;其二,高等教育领域必须遵循的法律制度;其三,协调高校之间的关系,减少和避免项目的重复设置,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率。基于公共性,为所有具有潜能的学生提供经济和教育方面的帮助和平等的教育机会;致力于新知识的探索,保证和提高教育质量,为社会提供知识、技术、文化等方面的社会服务;国家为高等学校和学生提供经费支持,以维护学校教育质量和学术质量,同时保证具有潜能的学生能进入学校学习;有效率地使用公共经费,提高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为社会服务;保证教育的中立性,实现教育与政治、宗教的分离……这些就成为世界各国规制高等教育公共性的核心内容。由于政府的公共行政“必须强调其公共性特质”,其关注的焦点在于公共利益,须在宪法的规范下运作。[53]因此,法律途径成为公共行政的重要方式之一。其所谓法律途径,“主要是将公共行政视为在特定情境中应用法律与实施法律的活动”。这就是说,政府对教育的行政管理是一个法律实施的过程,必须重视法治与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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