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僧,道,儒人有争,有司勿问,止令三家所掌合问。
诸僧人但犯奸盗诈伪至伤人命及诸重罪,有司归问。其自相争告,从各寺院住持头目归问。若僧俗相争,田土与有司约会。约会不至,有司就便归问。
又:
诸蒙古人因争及醉,殴死汉人者,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
这种不平等,则异族入据中国时代,怕都有之,不但是元朝了。
第五节 租税制度(上)
唐中叶以后的税法,和唐中叶以前,也起了一个大变迁。便是:唐中叶以前的税法,都是以丁税和田税为正宗;虽或注重杂税,不过是暂时之事。如汉武帝时代是。平时国家固然也有杂税的收入,不过看作财源上的补助;国家正当的经费,并不靠此(汉人说县官只当衣食租税,便是这种思想的代表)。所以隋文帝能把一切杂税,全行免除。——到唐中叶以后,其趋势却大异乎是;至北宋而新形势遂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