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这三种抑制(政治的、宗教的、社会的)并没有构成道德的抑制,而只是对它的准备。道德的抑制不涉及行动的外在结果,而只涉及它们的内在结果,不涉及动作所附属的偶然的后果,而只涉及动作自然产生的后果。“对于谋杀真正道德上的制止不是体现在作为其后果之一的绞刑或者罚入地狱,也不是体现在人们激发起来的嫌恶和憎恨中,而只是体现于这种行动所自然产生的后果——受害者所遭受的极度痛苦,他所有的幸福的完全毁灭,遗留给他亲属的强烈痛苦。”“只有在政治的、宗教的、社会的抑制产生了一个稳定的团体以后,人们才能充分地经验到侵犯的罪恶所引起的痛苦。这些肯定性质的和否定性质的、感官的和情感的痛苦经验,足以使人们产生那种由于意识到罪恶的内在后果而被公认的道德厌恶。”
但是,当我思考某个行动时,我并非总是在害怕社会的、政治的和宗教的惩罚,也不是老在想着它要对别人产生的直接后果,我只是感到不应当有这样的行动,感到这是一种命令、一种义务而没有考虑到这些行为的全部后果。这就提出了这个问题:总的说来,道德义务的感情是怎样产生的呢?它作为一种抽象的感情,产生的方式类似于抽象观念的产生方式。“经验的积累使人产生这样的意识——那就是用考虑到长远普遍后果的感情来指导行动,比用即刻可得满足的感情来指导行动要更加有利于我们的幸福。”权威的观念渐渐和具有这些特征的感情联系起来。权威观念是抽象的责任意识中的一个要素。责任意识中还有一个要素是强制。责任的意识所包含的义务一词所指示的这种强制感或强迫,发源于对政治、社会、宗教三种惩罚的恐惧。现在,强制感和上述的道德感情通过这种形式逐渐达成直接的联系,政治的、社会的、宗教的抑制动力主要来自对将来的惩罚性后果的描述,道德抑制的动力则主要来自对将来的内在后果的描述,因此,就发生了这种情况,“有许多共同点的这些描述常常同时产生三种相互连接的畏惧,通过联想,又和第四种连接起来。对被禁止的行为的外在后果的思考,激起一种恐惧,它持续到这种行为的内在后果也被考虑到为止,如此连接起来的这些内在后果,引起了一种模糊的道德强制感。”[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