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行使教育教学权。同时,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不得享有这项权利。虽已取得教师资格,但尚未受聘或已被解聘的人员,对此项权利的行使处于停顿状态,待获得任用后方能行使这一权利。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法解聘教师的,不属于侵犯教师权利的行为,不承担侵犯教师权利的责任。
(2)科学研究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科学研究权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撰写学术论文、著书立说;有权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在其中兼任工作;有权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学术观点,展开学术争鸣。
教师从事这些工作,既有利于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又有利于教学水平的提高和人才的培养,同时也是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根据教师职业特点加以具体化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