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让我们增加一个作为额外前提的经验假设,即这些条件如愿以偿。
(1b)条件C如愿以偿。
从(1),(1a)以及(1b)我们推出(2),论证的形式是这样的:如果C那么(如果U那么P)。C表示条件,U表示说出的话,P表示许诺。在这一假设上增加前提U和C,我们便推出了(2)。至此为止,我看不出有任何道德前提潜藏在逻辑的柴堆里。从(1)到(2)的关系还有更多的话要说,但我想稍后回头再谈。
什么是(2)和(3)的关系?我的理解是,根据定义,做出许诺也就是一种将自己置于受一种义务约束的行为。对于做出许诺这一概念的任何分析,如果不包括许诺人将自己置于受到对受约人的一种义务的约束,或承担或接受或承认对受约人的一种义务以表现出通常对受约人有利的某种未来行为过程这种特征的话,都是不完整的。一个人可能很容易认为,做出许诺可以根据他的听者那儿所产生的期待或一些类似的情况来加以分析,但是稍加反思就会看到,意向陈述和许诺之间的关键的区别在于做出许诺所承担的承诺和义务的性质及程度。
所以我倾向于说(2)直接负载(3),但是如果有人愿意加上——为了形式上清晰的目的——这样一个同义反复的前提我也不会有任何的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