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治年间,南方一些地区开始出现“一条鞭法”的形式。嘉靖九年(1530年),户部尚书梁材提出关于改革赋税的建议,内容是将地方徭役折合成银两,然后严格按照地方的人口比例,平均分到田赋和人丁上去。这便是“一条鞭法”。一条鞭法的主要内容是:
一、以州县为基础,将正税、附加税、贡品、朝廷以及地方所需要的各种经费、全部徭役等所有的赋税全部重新编排,归为一条,全部纳入总收入。这就避免了一些贪官污吏从中作梗,同时朝廷也更容易掌握总体的赋税情况。
二、过去的徭役征派分为均徭、里甲、杂泛之分。一般来说,均徭、杂泛按丁分派,应役方式也有力差和银差之分;而里甲按户来计征,不役者就要缴纳户银。“一条鞭法”实施后便取消了里甲之役,将应征的全部户银同丁银合并在一起。也就是说,从此以后户不再是役的一种根据,而丁的负担也分给了地以及粮一部分。